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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建筑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众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3.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



  4.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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