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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室内空气中氨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在表6.0。4中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其中氨在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限量为低于0.2 mg/m3,此标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另外,为了控制室内空气中的氨污染,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已于1998年12月下文,以“污染环境,影响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长期散发异味”为原因,规定从2000年3月1日起强制淘汰高碱混凝土膨胀剂,对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划定了使用范围,从2000年3月1日起不准在住宅工程、公建工程中使用。同时提出了对违规者的监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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